喪葬給付

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65歲前)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舉例來說,若被保險人於104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8,282元×5=91,410元;如果被保險人於103年10月31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的人於104年1月20日申請喪葬給付,因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的國保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所以喪葬給付金額為17,280元×5=86,400元。

請領手續

一、下載列印「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後,於申請書上填妥被保險人及支付殯葬業者的各項資料、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並由支付殯葬費者簽名或蓋章。若由未成年子女申請,應由法定代理人副署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在申請書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 ( 要有戶名及帳號 ) 影本,以及支付 殯葬業者的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

三、另外還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者,要檢附法院的判決書。 死亡證明書 ( 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 所記載的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跟戶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二)、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三)、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應蓋有開立單位的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如果證明文件為估價單、請款單、服務證明(書)或契約書,除須蓋有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外,並應另由開立單位註明「費用已付清」或加蓋收訖證明章。

四、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本局國民年金組或送交到本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除可直接在本站下載列印外,亦可到本局各地辦事處索取。

給付核付

本局收到申請書件後,如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請領條件而且申請手續都完備,會將給付直接匯到申請人的帳戶。

喪葬給付原則上以1人請領為限,但是在本局核定前,如果另外有其他人向本局提出請領,本局會以書面公文通知各申請人於期限內自行協議由其中1人代表請領,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如果超過期限還沒有提出協議證明書,本局會視為沒辦法達成協議,而將喪葬給付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喪葬給付經本局核付後,如果還有其他支付殯葬費者再提出請領,本局將不予給付,並通知其自行和領取給付的受益人協議。

領取喪葬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從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5年內必須儘速申請,超過5年就不能再申請了。